發(fā)布日期:2016-11-07 瀏覽: 次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采購機構: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 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 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 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ㄒ唬┱徺I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ㄈ┮蛩囆g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ㄎ澹┌凑照袠送稑朔捌鋵嵤l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 項目。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 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依法向設區(qū)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競爭 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 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 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 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qū)和 行業(yè)封鎖。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 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 第七條 ?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 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發(fā)布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 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點和聯(lián)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shù)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ㄈ┎少忢椖康念A算; ?。ㄋ模┕藤Y格條件; ?。ㄎ澹┇@取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磋商文件售價; ?。╉憫募峤坏慕刂箷r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七)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八條 ?競爭性磋商文件(以下簡稱磋商文件)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 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jīng)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 提高經(jīng)費預算和資產(chǎn)配置等采購標準。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 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九條 ?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 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 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交納數(shù)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 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 款等。 第十條 ?從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 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 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jù)。磋商文件的發(fā)售期限自開始之日 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 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 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 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 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 納磋商保證金。磋商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 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交納。磋商保證金數(shù)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未按照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的,響應無效。 供應商為聯(lián)合體的,可以由聯(lián)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磋商保證金,其交納 的保證金對聯(lián)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 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 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 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 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 ?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評審專家 人數(shù)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shù)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 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靸认嚓P 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項目,以及情況特 殊、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項目,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 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 業(yè)秘密。 磋商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 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jù)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 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 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磋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 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磋商小組中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 的解釋或者說明。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供應商進行現(xiàn)場考察或召 開磋商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供應商參加的現(xiàn)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十八條 ?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 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 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 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 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 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 ?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 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第二十條 ?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jù)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 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 性變動的內容,須經(jīng)采購人代表確認。 對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 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變動情況和磋商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 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 ?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 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 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jīng)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 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推薦3 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 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第二十二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jù)磋商情況 退出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 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綜合評分法,是指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 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第二十四條 ? 綜合評分法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 應。磋商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jù)。 評審時,磋商小組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響應的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 總每個供應商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 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 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和執(zhí) 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guī)定范圍外設 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 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統(tǒng)一按照下 列公式計算: 磋商報價得分=(磋商基準價/最后磋商報價)×價格權值×100 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第二十五條 ?磋商小組應當根據(jù)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3 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并編寫評審報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情形的,可以 推薦2家成交候選供應商。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評審 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yōu)劣順序推薦。 第二十六條 ?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 ?。ǘ╉憫募_啟日期和地點; ?。ㄈ┇@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名單和磋商小組成員名單; ?。ㄋ模┰u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 情況、磋商情況、報價情況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排序名單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評 審報告應當由磋商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磋商小組成員對評審 報告有異議的,磋商小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采購程序繼續(xù) 進行。對評審 報告有異議的磋商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由磋商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磋商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 見和理 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 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 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 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 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